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丰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421民初1226号
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110000221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女,约46岁,汉族,住。
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位于宝丰佳田紫金园小区1号楼一单元1303号房产予以查封,限额400000,担保人***提供本人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限额400000,为上述申请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宝丰佳田紫金园小区1号楼一单元1303号房产予以查封,限额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将***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限额4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