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娇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1民初901号
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5386904-2F。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经理。
被申请人:张娇娇,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申请人:马士均,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00605-8156。
被申请人:张献柱,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张立报,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娇娇、马士均、张献柱、张立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张娇娇、马士均名下的位于宝丰县城佳田紫金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00907),查封限额400000元,并提供了李国安所有的豫D-×××**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为李国安所有的豫D-×××**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DDNG5EB7CA449835)。
二、查封登记为张娇娇、马士均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佳田紫金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00907),查封限额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建彬
审判员  康书宾
审判员  王学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汝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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