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79218454F。
法定代表人:*书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5386904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豫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宝丰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向宝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进行质证,而是直接做出裁定。原审法院把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丰公司据其与豫西公司签订的《钢构房施工合同》向豫西公司主张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鲁山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案涉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依法不属于协议管辖范畴,案涉管辖协议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予以撤销;豫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