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53869042F。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帅,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聚集区北区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79218454F。
法定代表人:徐书业,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423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德国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