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667号
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丁长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茂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嫣茹,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华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园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卫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