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7民初3840号
原告: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工程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海源电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36944.52元及利息(以1136944.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开始,福源工程公司为海源电力公司在海阳市供电公司以及下属的乡镇供电所等地方进行建造、**等施工工程。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共同经过海阳建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定价,福源工程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款定价为1136944.52元,但海源电力公司拒付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海源电力公司辩称:1.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不存在权利义务,福源工程公司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其起诉。2.涉案项目工程确由福源工程公司施工完成,该工程是由海阳市供电公司招标,海源电力公司中标,海源电力公司施工建设。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情况下,海源电力公司开始施工,双方一直也没有明确合同关系。海源电力公司施工完毕后,被施工单位已经投入使用,海源电力公司配合在海阳建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上签字**。海源电力公司是国资企业,按照流程,应当由双方先签订施工合同,有施工合同、发票、以及施工明细和造价核定总表才能付工程款,福源工程公司不配合及时补签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款不能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海阳市供电公司内部及**、里店、留格、盘石、辛安、徐家店、**供电所等十五处施工工程需要建造、**,该工程由海阳市供电公司招标,海源电力公司中标,福源工程公司施工建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上述十五处工程施工完毕,已交付使用。原、被告共同经海阳建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福源工程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款审核结算定价为1136944.52元,三方签字**确认。福源工程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海源电力公司以辩称中的理由拖欠支付。
诉讼中,本院根据福源工程公司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海源电力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已冻结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上述事实,有结算审核报告、当事人陈述言词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海源电子公司中标后,交由福源工程公司实际施工,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海源电力公司亦在施工项目工程款审核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对于该工程款金额的认可。基于上述事实,福源工程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海源电力公司支付1136944.52元工程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海源电力公司辩称的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等理由,均不能对抗其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海源电力公司拖欠工程款期间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是福源工程公司的合理损失,福源工程公司主张以欠付工程款1136944.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6944.52元及利息(以1136944.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3元,减半收取计7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