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840号之一
申请人: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7222908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16530395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申请人海阳市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