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2687号之一
原告: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社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牛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海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0元,减半收取计131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