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琼,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N1T72K。
法定代表人:成兴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乃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