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5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N1T7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电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惠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惠电力公司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欠发劳务费等共计235702.8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中惠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惠电力公司将电力设施安装工程分包给***,***雇佣***进行施工。2021年4月19日,***在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安装智能配电终端过程中受伤,后住院治疗。事故发生,中惠电力公司仅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多次向***、中惠电力公司主张以上赔偿,***、中惠电力公司拒不履行。 中惠电力公司辩称,我和***没有分包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和***的关系,这次事故我了解的是***第一天上班,还没开始干活,***在没有供电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下,没有开工作票的情况下施工,我们是需要工作票才能施工,每个台区都有工作票,没有工作票是不允许施工的,配电室的锁是***自己强行撬开的,我们出于人道主义才支付的医疗费。对于***来说,它本身知道带电工作是有风险的,但是他在没有相关经验、没有工作票、没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施工是不合规定的,我们施工是很严格的,对于这次事故***本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没有电工证书、工作票的情况,我们当时还没到现场,***就已经将锁撬开了。我们公司最近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希望法庭公平公正审理。 ***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9日,***应聘到东营市垦利区××村变压器处安装智能终端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面部二度烧伤、手部二度烧伤(双侧)、呼吸道烧伤、体表小于10%的烧伤,至2021年5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19天,支出门诊费239.96元、住院费12929.84元,出院医嘱载明,1.残余创面定期门诊换药直至愈合;2.已愈合创面可规律外用抗瘢痕药物及弹力套等综合抗瘢痕措施6个月;3.左手适度功能锻炼,逐渐增加锻炼强度;4.烧伤愈合部位避免日晒6个月,避免辛辣刺激饮食,戒烟戒酒;5.继续休息1月,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21年6月12日,***前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复印病历,支出病历工本费35元。2021年4月25日,中惠电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该协议载明,因涉案事故造成***受伤,双方达成如下约定:“1.该员工由于本次事故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①前期住院期间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生活费在签订协议起2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②后续住院期间所需要的住院费、生活费,由甲方支付,不得耽误治疗。2.该员工由于本次伤势发生的后续赔偿等相关费用,待乙方出院后,***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落款处有中惠电力公司签章、***签字,***签名并捺印。为确定***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依***申请,经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7月25日,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鲁银金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7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因本次事故所致损伤遗留左手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45日、护理期限评定为3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30日、后期可行相关治疗(如祛瘢治疗)的后续治疗项目。***为此支出鉴定费2860元。2022年8月18日,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前码头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一份,证实***(身份号码37292719********)系***母亲,其配偶***已病故,***现有子女***、***、***、**美四人。 另查明,2007年8月23日,***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三级/高级技能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中惠电力公司已通过***向***垫付医疗费10891元;***向***垫付生活费1500元。 庭审中,***提交与***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用**证受雇于***,在其安排下前往垦利区******从事电力设备安装,并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主张医疗费2278.8元、误工费按照2021年电力行业在岗工资标准123841元/年÷365天×45天=15268.07元、护理费按照47066元/年÷365天×30天=386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9天=1900元、营养费按照100元/天×30天=3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年×20年×0.2=188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314元/年×0.2×5年÷4=7328.5元、鉴定费2860元、欠发劳务费1400元、病历工本费35元,共计235702.81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名片截图打印件1张、***与***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3张、***与***电话录音及文字稿各2份、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张、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张、《协议》复印件1份、中惠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片截图打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山东省住院病历原件1份、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打印件1张、出院诊断证明原件1份、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药品清单原件1张、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打印件1张、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原件1份,山东银丰金正司法鉴定中心收据原件1张、发票原件1张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2.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对于争议焦点一,***主张为***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应由***承担赔偿责任,中惠电力公司存在违法分包,应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自称其与***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属于分包关系,但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情况来看,***施工系受***安排、管理,其自称***报名时有电工证书、工作经验等亦能佐证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且***、***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以此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方在劳务工程中受到侵害,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别由提供劳务者与接收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与***系劳务关系,***在受***安排安装智能终端时发生事故,***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责任;中惠电力公司自称未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但其对涉案工程系自己承包予以认可,根据中惠电力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中惠电力公司认可***系在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中受伤,中惠电力公司作为实际受益者及管理者,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惠电力公司与***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对于争议焦点二,***主张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应由中惠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惠电力公司、***均不予认可,以***无施工资格、未按照程序规范施工为由予以抗辩。本院认为,***提交的电工职业资格证明及查询打印件,足以认定其具有电工操作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本案中,中惠电力公司、***未尽到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未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在明知***更换台区后,未要求相应台区与***对接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惠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作为具有电工职业资格证的长期从业人员,对带电作业的危险性应当是知晓的,但其在更换台区后未及时与相应台区管理人员对接,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施工场所,在不了解所在场所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按照7:3的责任比例由中惠电力公司、***与***分别承担。 ***主张医疗费2278.8元由住院病历及发票为凭,因中惠电力公司与***达成了医疗费、生活费赔偿《协议》,故该医疗费2278.8元应由中惠电力公司承担;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19天计算为1900元,因中惠电力公司与***达成了医疗费、生活费赔偿《协议》,且***已经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故剩余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中惠电力公司承担; ***主张误工费按照2021年电力行业在岗工资标准123841元/年÷365天×45天=15268.07元计算,因***提交了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为凭,且其在事故发生时实际从事电力工程安装工作,其主张的误工费15268.0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主张护理费按照47066元/年÷365天×30天计算为3868.44元未超出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信; ***主张营养费3000元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仅按照30元/天×30天计算为900元予以采信; ***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47066元/年×20年×0.2计算为1882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9314元/年×0.2×5年÷4人计算为7328.5元均未超出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共计为195592.5元; ***因涉案事故构成九级伤残,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本院结合其伤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超出部分予以支持; ***主张交通费1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但该费用因***就医,客观上确实存在,本院结合其住院情况及本地实际,酌情支持交通费380元; ***主张鉴定费2860元有鉴定报告及发票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主张的欠发劳务费14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其权利; ***主张的病历工本费35元,有住院病案及病历工本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的损失应当由中惠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22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2678.8元;由中惠电力公司、***在责任比例内赔偿误工费15268.07×0.7=10687.65元、护理费3868.44×0.7=2707.91元、营养费900×0.7=630元、残疾赔偿金195592.5×0.7=13691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7=1400元、交通费380×0.7=266元、鉴定费2860×0.7=2002元、病历工本费35×0.7=24.5元,共计154632.81元。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2678.8元; 二、被告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687.65元、护理费2707.91元、营养费630元、残疾赔偿金13691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元、交通费266元、鉴定费2002元、病历工本费24.5元,共计154632.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计2418元,由***负担804元,***、山东中惠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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