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12908号
原告: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北侧龙庭庄园景园11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窝头镇建业路与一道格路交口处(镇企业服务中心院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梅、天津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