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357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人民街**(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钱**与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钱***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艳
书记员陆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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