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241279X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6949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4813776W,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40元和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