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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241279X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6949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4813776W,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40元和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