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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耀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061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恬,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耀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XXX号。 第三人: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XXX号。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耀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风公司)、第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江阴市**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4)**字第8359、8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第三人阳阳公司、**公司对**公司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30万元(以下币种同)为其所有;2.判决停止对(2014)**字第8359、8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借用被告**公司名义承建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本院(2014)**字第8359、8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工程款1,430万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工程款享有独立请求权,可以阻却执行。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明,本院做出的(2013)**二(商)初字第276、277号原告耀风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张帮举买卖合同纠纷等二案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耀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立(2014)**字第8359号和第8432号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第三人阳阳公司和**公司送达(2014)**字第8359、8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第三人应付**公司到期工程款中的1,430万元支付本院。2016年11月1日,第三人阳阳公司向本院交付协助执行案款60万。 又查明,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以其借用**公司名义系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就上述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分别立(2016)沪0112执异43号和44号案进行审查,于2017年1月12日均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立(2017)沪0112民初11862号案。审理中,原告***以涉案工程款的归属已经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归其所有,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已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出具(2017)沪0112民初11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020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此,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原告***曾针对本院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书提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其自愿撤回起诉,现再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再起诉的,本院应当重新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虽然原告***应根据上述执行异议两案的执行裁定书分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也均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