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36号103室-129。
被告:天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36号103室-12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朝阳花园商业2楼。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