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109号
申请人:河南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17331722,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楚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冯博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63444307G,住所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法人。
申请人河南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3543.17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3543.1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