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630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陈建敏,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贝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炀
书 记 员 张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