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8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1410182663444307G,住河南省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法院2021年1月27日生效的(2019)豫0502民初4399号判决,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3015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5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