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460号
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礴
人民陪审员邱晔
人民陪审员屈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