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8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