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威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158号 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二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988860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威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兴中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WTFGO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威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2738.5元,保全费1942元,合计4680.5元,由原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