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5民初2158号
原告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8.50元,由原告成都盛世名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牟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