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7101执保37号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江元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283室。
法定代表人:仲崇涛。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9672255.94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9672255.9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