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7101执保37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江元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283室。
法定代表人:仲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0)川7101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967225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72255.94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72255.9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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