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826号
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瀼坡社区巫峡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梓鸿,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联程租运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联程租运分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0.38元,由原告湖北宏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