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62号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育新路48号35幢1-8。
经营者:***,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35元,由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