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62号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育新路48号35幢1-8。 经营者:***,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35元,由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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