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213号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育新路48号35幢1-8。
经营者:***,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渝北区建桁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庄 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