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96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张事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