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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誉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326行审108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262-276号,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MBOW82527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誉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周洋村返回地安置房二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综法处字[2019]第002-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设定的加处罚款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平综法处字[2019]第002-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非法倾倒72立方米泥浆于私自设立的弃置场地,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遂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结合《温州市综合执行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该处罚决定于同年11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后十日内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法处字[2019]第002-1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章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处罚幅度符合《温州市综合执行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其第二项罚款(另案处理)及加处罚款内容,应准予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平综法处字[2019]第002-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