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921司惩102号
被拘留人刘青红,男,住南县。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刘青红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腾空房屋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青红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