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超,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500000元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清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