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民初920号 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山区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七号公馆四期20号楼2**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雒法利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