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151号
原告:张淑霞,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泰来县名都晓荷塘员工,住泰来县。
被告: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北疆雅苑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收费科科长。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七号公馆四期20号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长。
原告张淑霞诉被告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淑霞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原告预交50.00元,退回17.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