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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霞、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151号 原告:张淑霞,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泰来县名都晓荷塘员工,住泰来县。 被告: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北疆雅苑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收费科科长。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七号公馆四期20号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长。 原告张淑霞诉被告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淑霞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原告预交50.00元,退回17.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