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80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德政小区14号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原判决执行,该案属长期履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