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02民初77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负责人:***。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1,188.82元,退还给齐齐哈尔市龙某世纪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163.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