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乔金龙,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8元,减半收取5984元,由上诉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闵 雯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