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690号之一

申请人: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01005T。

法定代表人:乔金龙。

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路以东,苍龙泉大街以北前宋小区沿街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90669487H。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

申请人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