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聂申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鱼执字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聂申申,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聂申申申请执行***、鱼台县鱼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