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3418号
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664090962。
委托代理人:何彩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钦日曦,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被告:**有,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隆兴花园商业B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4227869U。
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