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0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下科沙场,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新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N92UF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隆兴花园商业B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422786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63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