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1民初2954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隆兴花园商业B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4227869U。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水阳江大道209号青旅国际大厦一楼门厅及二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