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郎溪祺阳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153346432M(1-2)。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分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0946970R。
法定代表人:王娜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皖18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57123.96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24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557123.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30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本院依法查封,经询问申请人,在本院给定的期限未向本院作出处置财产的意思表示;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求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芳
审判员  宗 杰
审判员  汪 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