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153346432M(1-2)。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分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0946970R。
法定代表人:王娜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皖18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服饰有限公司986797.1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