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宏,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153346432M。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告:王萍,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萍、鲁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民
人民陪审员 吴子兰
人民陪审员 段广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