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执3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153346432M。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06GD6R。
法定代表人:宋凯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623741.73元及诉讼费。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可供执行;
三、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法院已经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
四、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明芳
审 判 员 宗 杰
审 判 员 汪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本涛
书 记 员 诸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