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4执42号

申请人: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李贩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055960180W。

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68号登云庭4栋2408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71774122X。

被执行人:沈业龙,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元龙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2767.7元。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名下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健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沈业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述东

人民陪审员  夏太祥

人民陪审员  蒋启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