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岗**新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80413Y。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滨东路县医院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998197297。
法定代表人:张成燕,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胡玉,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42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