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好、安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宇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2906号
原告:**好,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滨东路县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燕。
被告:安徽宇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一期新村1-1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
被告:张玉和,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好与被告安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宇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建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