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浙东商贸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821374(1-1)。
负责人:黄红花,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岗一期新村1-1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80413Y。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总经理。
申诉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22民再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市检民(行)监[2019]34150000104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霍邱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项 军
审判员 魏云松
审判员 张 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