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04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岗**新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00783080413Y。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4AHXN。
法定代表人:刘光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民法院(××)××再××申请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20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徐君